發布時間:2018-08-29
日前,中央印發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翻看《條例》,很多條款對于處分的輕重進行了這樣的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條例》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分為五類,其中,開除黨籍是對黨員最嚴厲的處罰。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可謂紀律的“高壓線”。
對于8900多萬黨員來說,《條例》中諸多新增或修訂的紀律“高壓線”,千萬碰不得,公司紀委辦公室梳理其中條款,內容較多,務必慢慢學習。
------------------------------
1、重大原則問題不同中央保持一致,嚴重者開除黨籍
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等,開除黨籍
通過網絡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詆毀污蔑英雄模范,嚴重者開除黨籍
通過網絡等方式,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組織分裂黨的活動的,開除黨籍
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拉幫結派導致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或開除黨籍
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6、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搞變通,嚴重者或開除黨籍
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7、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做兩面人,嚴重者開除黨籍
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8、制造傳播政治謠言,嚴重者開除黨籍
制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9、擅自對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外發表主張的,嚴重者或開除黨籍
擅自對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外發表主張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0、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不落實整改要求的,嚴重者開除黨籍
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1、對抗組織審查,嚴重者開除黨籍
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員的;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2、組織、參加這些活動和組織的,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活動的,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未經組織批準參加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條例》第五十八、五十九條規定,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組織、參加迷信活動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 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3、信仰宗教的黨員經教育后仍沒轉變,勸其退黨或除名
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4、在國外或涉外活動中,這些言行開除黨籍
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5、違反黨的規矩,嚴重者開除黨籍
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6、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或開除黨籍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7、投票選舉活動中拉票等行為,嚴重者開除黨籍
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8、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等,嚴重者開除黨籍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干部等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9、干部錄用、征兵等工作謀取利益的,嚴重者開除黨籍
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0、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等行為,或開除黨籍
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1、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嚴重者開除黨籍
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的;
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2、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等,或開除黨籍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3、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嚴重者開除黨籍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
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4、收受可能影響公務執行的有價證券、股權等,嚴重者開除黨籍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5、借用管理或服務對象車房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將被處分
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6、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斂財,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27、利用審批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將被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經商辦企業的;
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
28、利用職權幫親屬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謀利將被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面謀取利益;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9、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嚴重者開除黨籍
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
占用公物或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0、用公款發放卡(券)等、濫發津貼等,嚴重者開除黨籍
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
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1、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游,嚴重者開除黨籍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這其中就包括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游的;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游的等等。
32、搞權色交易或錢色交易的,嚴重者開除黨籍
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3、有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嚴重者開除黨籍
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4、扶貧脫貧中優親厚友,嚴重者開除黨籍
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扶貧脫貧、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5、利用黑惡勢力欺壓群眾或充當“保護傘”,嚴重者開除黨籍
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6、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使群眾利益受損將被處分
盲目舉債、鋪攤子、上項目,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37、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能救而不救,嚴重者或開除黨籍
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38、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或開除黨籍
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39、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不見諸行動將被處分
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的,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等等,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0、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的從重處分
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41、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司法公正的,嚴重者開除黨籍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2、泄露這些信息的,嚴重者開除黨籍
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
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3、觸犯駐在國家法律等,嚴重者或開除黨籍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觸犯駐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的宗教習俗,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44、在黨的這些工作中不履職,嚴重者或開除黨籍
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45、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等,嚴重者或開除黨籍
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